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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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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完成业绩的亏损由劳动者承担是否有效?

  实务中,为了督促劳动者达成业绩,用人单位往往会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业绩完成情况挂钩,更有甚者将直接与劳动者约定未完成业绩的亏损由劳动者承担,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直接进行扣除,那么类似未完成业绩的亏损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4年5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1],案例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李某为A公司的销售经理。2022年3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未完成原销售计划所产生的亏损由李某承担,并以现金的形式从李某工资中扣除。A公司据此扣发了李某的应发工资。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返还扣发的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被扣发的工资。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约定将A公司的亏损由李某的工资来弥补,实际是把企业经营的风险全部转由劳动者承担,而工资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后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非法定情形不得予以扣减,故该《对赌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情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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