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养老金的具体规则
- 公布日期: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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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基本养老金具有正当性。强制执行养老金应当采取间接扣划的方式实施,定期扣划被执行人用于接受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同时要求社保机关不得擅自更改该银行账户。执行法院不得强制要求社保机关给付被执行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执行法院不得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扣划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间接强制措施以督促被执行人积极行使养老金的有关权利。
□案号 执行:(2021)苏0925执2478号 执行监督:(2022)苏09执监65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李某。
被执行人:扬某。
依据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扬某应当偿还原告王某、李某借款本息47.83万元及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扬某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经两原告申请,建湖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扬某有银行账户用于接受社保机关按月发放的养老金。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扬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
执行过程中,建湖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扬某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扣划了被执行人扬某用于接受按月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得款7783元,已全部发放给两申请执行人。在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李某将定期扣划前述银行账户后,建湖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两申请执行人再次请求建湖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银行账户。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该养老金银行账户,发现该账户自2021年10月之后即没有按月接受到养老金。建湖法院至江苏省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养老金发放情况,社保机关表示被执行人扬某养老金已停发,原因是被执行人未定期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中心无法知晓其是否在世,故暂停发放。建湖法院将有关情况告知两申请执行人。
两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认为人民法院处分查封的财产无需当事人同意,建湖法院应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并发放给两申请执行人,建湖法院现消极执行,请求盐城中院督促建湖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盐城中院经审查后,驳回两被执行人督促执行的请求。
【评析】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能够获得稳定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最低保障的养老保险。[1]对基本养老金能否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以下简称《养老金复函》]明确个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可以强制执行,但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基本养老金所涉权利系基本权利,故原则上养老金不应当被强制执行,[2]但这并没有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被执行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已完全超出其基本生活的需要,被执行人在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尚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全额享有基本养老金,有违诚信原则。强制执行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基本养老金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而《养老金复函》亦明确强制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强制执行养老金的同时仍然可以实现基本养老金的目的。故强制执行基本养老金具有正当性。
但《养老金复函》并没有完全消弭司法实践中基本养老金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如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笔者拟从特殊到一般,分析基本养老金执行的相关规则,以期规范基本养老金的强制执行。另,下文中的养老金均指基本养老金。
本案执行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式为冻结被执行人用于接收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并定期扣划,但这需要向社保机关出具禁止变更用于接收养老金的银行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防止被执行人私自更改账户,转移执行标的。实践中还有一种实施方式与此不同,即直接要求社保机关将养老金汇至法院执行账户。为便于行文,笔者称前一种方式为间接扣划,后一种方式为直接扣划。
直接扣划的优势在于能够确保扣划到养老金,但困难之处在于很多社保机关不愿意配合,因为法院的执行账户(无论是一案一人一账户还是其他执行账户)的名称通常是“XX人民法院”。随着养老金管理的数字化,部分地方行政机关的养老金发放系统也不支持将按月发放的养老金直接汇至非行政相对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另外,从社保机关的视角出发,其养老金发放给了法院而非行政相对人(被执行人),社保机关有被投诉或被诉的风险,尽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7)项明确协助司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虽然直接扣划的方式可以从代为履行、债的抵消等债法基本原理中得到正当解释,但执行法院如果根据《养老金复函》第3条采取直接扣划的方式强制要求社保机关给付,易造成新矛盾。
间接扣划可以解决上述顾虑和不便,但如执行法院采取间接扣划措施中,被执行人可以随时向社保机关申请变更接受养老金账户,当被执行人死亡或达到终止基本养老法律关系的法定条件时,被执行人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款项也有可能得不到控制。所以如采间接扣划方式,执行法院不仅要冻结并定期扣划被执行人用于接受养老金的银行账户,还需向社保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变更被执行人用于接收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由于养老金的强制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有观点认为,强制执行不应当侵害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所规定的基本权利。[3]直接扣划方式即有侵害被执行人基本权利之虞,而间接扣划方式则可以解释为被执行人养老金已与其责任财产混同,在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再行扣划相关存款没有实质侵害其基本权利。这也是间接扣划方式的独特优势。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养老金应当冻结并定期扣划被执行人用于接收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同时应要求社保机关不得变更被执行人接收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发放被执行人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宜要求社保机关将被执行人养老金直接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
本案中,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社保机关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退休(退职)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从次月暂停支付养老金(生活费)”的规定停发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执行法院能否强制要求社保机关给付被执行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建湖法院与盐城中院持否定意见。
首先,被执行人未进行待遇资格认证,有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已经身故,在被执行人已身故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养老金申领权即消灭,此际,仍发放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将有损公共利益,社保机关根据地方性法规暂停发放了被执行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具有正当性。其次,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该法律除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本案中,如执行法院强制要求社保机关给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将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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