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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的理解与参照——职工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而受伤的应视同工伤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94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

(一)本案例的基本案情

罗仁均系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8时30分左右,有人在兴华中路宏富大厦附近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正在涪陵志大物业公司服务的圆梦园小区上班的罗仁均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受伤。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罗仁均的行为进行了表彰,并作出了涪综治委发〔2012〕5号《关于表彰罗仁均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经罗仁均申请,涪陵区人社局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均仁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涪陵志大物业公司认为涪陵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经复议后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行政判决,驳回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案例所涉主要问题及相关观点

本案例涉及职工见义勇为而受伤的能否视同工伤问题。对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条中“抢险救灾等”中的“等”是仅包含抢险救灾活动,还是包括见义勇为等其他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明确,专家学者认识各异。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曹燕教授认为:见义勇为无论其保护的具体对象是谁,都是一种弘扬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目的都是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工伤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是由国家、社会共同分担劳动者所受之风险,因此,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劳动者见义勇为所受之伤害,无论其行为的实际受益者是谁,都可以解释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维护公共利益受到的伤害,从而将其视同工伤处理。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则持不同观点,其认为认定所有制止犯罪的见义勇为为工伤的理由不够充分。一是因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属于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从保护客体而言,既有可能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可能是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保护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以如果从文义解释上讲,职工保护个人财物而受伤害,不属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畴。二是从制度目的上讲,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时的相应权益,并且替代雇主责任制,减轻企业负担,但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则更多是从社会政策考量的目的出发,“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应当采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乃至慈善等综合措施实现,不宜对工伤保险中“视同工伤”的范畴做过大的扩张。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不限于抢险救灾一种情形,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型的见义勇为与抢险救灾在本质上均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应当获得法律的平等对待,因此,本案例明确职工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在保护见义勇为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提倡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行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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